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祐祥 發支付命令,
惟林祐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4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