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 莊春梅
宋艷華 宋元方 宋元興 宋元明 宋元炳 兼上六人之訴訟代理人 宋文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超凡 被告 范政繁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