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84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匯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英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雲龍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