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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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上訴人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周亦宣 被上訴人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趙天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周亦宣陳報之居所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有112年8月9日民事答辯狀、送達證書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0頁、第478頁),則上訴人得提起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應自112年11月18日起算,迄同年12月7日已告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2年12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482頁),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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