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39號聲請人杜○○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非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相對人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杜○○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此裁定業於112年11月10日對聲請人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