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原告 陳泓伾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仲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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