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輔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受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輔宣字第31號聲請人 張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穗鳳 間關於交付受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阮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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