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霖(原名林仕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霖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
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在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並於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前述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7年4月12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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