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2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兼送達代收柯仲宜人被告 江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被告 林淑雲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
黃育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107年6月10日前具狀提出爭點與不爭執點,影本請逕送對造。
三、請原告於107年6月25日前陳報附件所示各筆不動產於106年5月4日之市價及總價。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