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 魏俊彥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李嘉苓 律師被告 黃清音
黃哲雄 祥啟銘 黃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3,151元(即原告 陳報 可獲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