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蔡金葉 人原告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蔡金葉被告 蔡金杉 被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1,650,000元×3=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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