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王明吉 被告 呂佳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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