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7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相對人即債務人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高英仁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英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