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馬志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