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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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5號

原告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三、㈦關於「於112年8月16日送達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1年8月16日送達被告」,事實及理由欄四關於「112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8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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