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12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進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張進福損害賠償,惟查,被告張進福已於111年11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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