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027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被告 楊翔宇

訴訟代理人 蘇科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 林奕君 所有,由訴外人 周永東 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4月15日16時10分,行經新北市○○區○○○道路000號時,遭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因未注意與前車之間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之過失追撞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4,865元(含工資暨塗裝40,209元、材料費84,656元),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該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其中材料費經折舊後,爰請求被告賠償59,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修車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事故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雖到庭辯稱:因系爭車輛的駕駛人緊急煞車才發生本件事故,當旁邊有一部大卡車,越過系爭車輛駕駛的中間線;另當初系爭車輛駕駛人在監理站時,有允諾要彼此和解,各修各的等情。

二、經查: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於事故後處理員警詢問時陳稱:「我駕駛大重機LAQ-0529於環堤大道往更寮方向,經環堤大道140號前方有輛大卡車,我切向內側車道,內側前方自小客急煞停止,我撞上。」等情,系爭車輛駕駛人周永東則陳稱:「我駕駛於環堤大道往更寮方向行駛,經環堤大道140號減速,遭後方車輛追撞」等情,而本件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周永東有緊急煞車之情事,足見本件事故之發生純係被告駕車向內切換車道時,未與內側車道之前車即系爭車輛間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所造成,已違反前開規定,具有不法過失責任甚明;至於被告就所辯有利於己之已和解事實,亦未舉證證明之,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折舊額計算式:系爭車輛係於108年1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1年4月15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3月,而本件修復費用124,865元(含工資暨塗裝40,209元、材料費用84,656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既為3年3月,則其修復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9,307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暨塗裝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59,516元(計算式:19,307元+40,209元=59,516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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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84,656×0.369=31,2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84,656-31,238=53,418

第2年折舊值53,418×0.369=19,711

第2年折舊後價值53,418-19,711=33,707

第3年折舊值33,707×0.369=12,438

第3年折舊後價值33,707-12,438=21,269

第4年折舊值21,269×0.369×(3/12)=1,962

第4年折舊後價值21,269-1,962=1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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