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二O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