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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