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簡鉯 (原名 吳黛鉯 )被告 方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怡珊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