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丙○○○○○
丁○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本件借款當事人所簽立之借款相關文件(含徵信調查、借款申請書),及自借款逾期繳納時起迄起訴時之各期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資料、電腦帳目明細表、受償金額抵充利息、違約金之詳細計算式與明細表,並於開庭前三日提出上開資料及說明到院,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