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訴人 喬禾 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貴喬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鄭婷婷 律師被上訴人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複代理人 許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具狀就上訴人於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關於「壹二茶堂有機茶商店空間設計整修工程契約書」第六條付款總金額與第五條工程總價金額不符乙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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