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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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24號上訴人紀 陳桂琴
林 陳桂英 魏 陳桂蓮 視同上訴人 陳清輝
陳清龍 陳清水 吳 陳桂月 陳桂美 陳世駿 陳嘉緯 李玉梅 陳佩珊 陳冠樺 陳 黃金蘭 (即 陳清山 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仁 (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傑 (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義 (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生 (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澄
陳清松 視同上訴人 陳秋吟
陳怡秀 被上訴人 張意慶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張雯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王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