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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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24號上訴人紀 陳桂琴
陳桂英陳桂蓮 視同上訴人 陳清輝
陳清龍 陳清水陳桂月 陳桂美 陳世駿 陳嘉緯 李玉梅 陳佩珊 陳冠樺黃金蘭 (即 陳清山 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仁 (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傑 (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義 (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生 (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澄
陳清松 視同上訴人 陳秋吟
陳怡秀 被上訴人 張意慶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張雯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王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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