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6號聲請人 黃淑雀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陳報鑑定醫院,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該函已於104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住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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