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 王錠鑫 被告 林桂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7日送達原告之戶籍地(另同年3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之居所,並於同年3月2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