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茂榮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暵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等之必要,經本院於104年7月2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4年8月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