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枝文郭孟茹 之繼承人
蔡雪珠 即郭孟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孟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885元│自民國103年5月21日起│按年息11.74%計算│├──┼───────┼────────────┼────────┤│002│74,243元│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按年息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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