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秋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榮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秋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榮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