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德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啓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萬4,000元【計算式:(39+93)×2000=264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