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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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7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林裕傑

被告 李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址有誤,送達不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明學

歷審裁判

  •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 東簡 字第 178 號裁定(113.09.20)[和解]
  •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 東簡 字第 178 號和解筆錄(113.12.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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