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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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宗寶
徐華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1年度緩字第4327、4328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及編號10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編號9部分)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宗寶、徐華婧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49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0月1日確定,102年9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清姿茶偽藥等(詳101年保管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9)及分包機1台(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書第51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藥事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藥事法第88條亦定有明文。是上開違反藥事法之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藥事法第8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款而適用。
三、經查:
(一)被告徐宗寶、徐華婧前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49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0月1日確定,並於102年9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清姿茶偽藥49盒、清姿茶半成品670包、清姿茶外包空盒1盒、帳冊10張、外包鋁箔捲2捲、外裝盒空盒50盒、清姿茶偽藥42盒、查扣檢體餘品1包等物,為被告徐宗寶所有,且係供被告等前揭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徐宗寶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被告徐華婧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該等物品均為被告徐宗寶所有之物(見警卷第1至8頁、本院卷第11至1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分包機1台,為被告徐宗寶所有,供其製造「清姿茶」偽藥所使用之工具等情,亦據被告徐宗寶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至8頁、本院卷第11至13頁),核屬本案查獲供製造偽藥之器材,揆諸前揭藥事法第8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沒收之,聲請意旨雖漏未援引藥事法第8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作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惟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旨,既於法有據,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8及編號10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價購檢體餘品1包,係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於100年12月16日,委託員工自南澳流動夜市攤販以新臺幣350元購買取得送驗後,提出作為本案證據,此有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1年2月2日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支出證明單影本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5、28頁),足認該價購檢體餘品1包係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委託員工購買取得,自已非被告2人所有之物。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9所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藥事法第8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註備│├──┼───────┼────┼────────────┤│1│清姿茶偽藥│49盒│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清姿茶半成品│670包│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清姿茶外包空盒│1盒│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帳冊│10張│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5│外包鋁箔捲│2捲│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外裝盒空盒│50盒│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7│清姿茶偽藥│42盒│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8│查扣檢體餘品│1包│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9│價購檢體餘品│1包│101年度保字第36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10│分包機│1台│責付徐宗寶代為保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移送卷宗│││││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