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加臻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 林家溱 (原名 林秀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