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敏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