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黃子芩 原告與被告 陳福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