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理人 蔡金 就債務人 邱隆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年息)1198,000元111年12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止3.362﹪112年1月3日起至112年7月3日止左列利率之3.362﹪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5.057﹪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5.057﹪219,323元112年4月3日起至112年10月3日止3.362﹪112年5月3日起至112年11月3日止左列利率之3.362﹪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5.057﹪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5.057﹪3126,000元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3.362﹪112年3月6日起至112年9月6日止左列利率之3.362﹪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5.057﹪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5.057﹪413,673元112年3月6日起至112年9月6日止3.362﹪112年4月6日起至112年10月6日止左列利率之3.362﹪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5.057﹪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5.05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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