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43號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