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能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能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能賢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固業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5罪,亦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
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罪應定執行刑,則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界限,即不得重於拘役
120日,亦應受內、外部界限之拘束。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7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度案號││││├─┼─────┼───┼────┼──────┼──────┼────┼────┤│1│竊盜│拘役30│100年9│屏東地檢100│屏東地院100│100年12│101年1││││日│月25日│年度偵字第│年度簡字第│月20日│月30日││││││9256號│2227號│││├─┼─────┼───┼────┼──────┼──────┼────┼────┤│2│竊盜│拘役30│100年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月25日│││││├─┼─────┼───┼────┼──────┼──────┼────┼────┤│3│竊盜│拘役45│100年8│高雄地檢100│本院100年度│100年12│101年1││││日│月17日│年度偵字第24│易字第1667、│月29日│月31日││││││658、25240、│1706號││││││││28476、30443│││││││││號││││├─┼─────┼───┼────┼──────┼──────┼────┼────┤│4│竊盜│拘役20│100年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月29日││││││││││││││├─┼─────┼───┼────┼──────┼──────┼────┼────┤│5│竊盜│拘役35│100年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月28日│││││├─┼─────┼───┼────┼──────┼──────┼────┼────┤│6│竊盜│拘役35│100年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月28日│││││├─┼─────┼───┼────┼──────┼──────┼────┼────┤│7│竊盜│拘役35│100年1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