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育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育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查被告郭育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月12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高職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829號被告郭育丞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96巷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育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12月15日晚上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96巷9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12月17日15時7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拘捕到案,經徵其同意採尿檢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郭育丞於警詢及│坦承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時間│││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卷附台灣檢驗科技股│被告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譜│││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儀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用藥物檢驗報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三│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局│送驗尿液為被告所親自排放│││岡山分局毒品案件嫌│之事實。│││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編號:岡100643││││號)。││├──┼─────────┼────────────┤│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錄表、全國施用毒品│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案件紀錄表、受觀察│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錄簡列表、矯正簡表││││。││└──┴─────────┴────────────┘
二、核被告郭育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檢察官郭武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