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楊大衛 被告 鄭國慶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