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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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3月15日及同年4月15日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在94年
7月14日以94年度訴字第392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受刑人於通緝中在96年12月26日自動到案接受執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