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KAE221032號裁決(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字第KAE2210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96年7月8日上午9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本案自小客貨車),行駛於雲林縣古坑鄉○○○區○○道路,然本案小客貨車因逾期未受檢驗,於89年1月25日已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逕行註銷牌照,惟異議人未將其牌照及行照繳回,則經警當場製單舉發,為此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96年11月30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0,800元,並扣繳牌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僅駕駛本案小客貨車於山間無路名之產業道路,搬運農產及農機具,應以一般農機車斟酌處理。
三、按「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千6百元以上1萬8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前項第1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2款、第9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3款、第4款之牌照扣繳之;第5款至第7款之牌照吊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同條例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院之判斷:異議人辯稱本案應以農用車處理云云。經查:
㈠、異議人於96年7月8日上午9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本案小客貨車),行駛於雲林縣古坑鄉○○○區○○道路,然本案小客貨車因逾期檢驗於89年1月25日已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逕行註銷牌照,惟異議人未將其牌照及行照繳回,則經警當場製單舉發等情,業經異議人以書狀表示其以過期無檢驗之車,在產業道路搬運農產及農機具等語,並有雲林縣警察局96年7月8日雲警交字第KAE22103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本案舉發單)、汽車車籍查詢列印表1可資佐證。
㈡、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然而本案自小客貨車為0輪廂式之中華廠牌自用小客貨車,車長446公分、車寬169公分、車高
210公分,車重達1.78公噸,車內有8個座位,為柴油動力引擎,排氣量為2,467C.C.等情,有汽車車籍查詢列印表1紙在卷可考,顯屬常見之廂型車輛,並非農間所謂之鐵牛車或拼裝三輪車,異議人執此以辯,顯難採信。
㈢、從而,異議人在上述時、地駕駛逾期未受檢驗而被註銷牌照之本案自小客貨車之事實,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據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裁處異議人罰鍰10,800元,並扣繳牌照,應屬妥當,異議人為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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