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79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系爭借貸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之借據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表示任何意見,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本案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繫屬,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