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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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5號聲請人 陳思宗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趙彬附件:
聲請人除須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34×10=3,400〕。另須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提出聲請人93、9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表。
㈡與銀行協商當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
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95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該年度之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33,770元、96年度之資料則無薪資收入資料,應釋明為何於聲請狀記載自95年度營業所得280,00
0元、96年營業收入840,000元、97年度營業所得630,000元?(以上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附具理由詳述之。)㈢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二年
內必要支出總計1,142,400元,其中計程車車貸費、服務費、停車場費、油費及為女兒陳○○、母陳林○○等人支付安親班、支付房貸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㈣協商不成立後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含法定代理人)名稱、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㈥提出聲請人自95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
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㈦聲請人自95年起有實際扶養母陳林○○等三人之事實之證明
文件(例如以上開三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上開三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陳林○○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㈧聲請人「本人」暨配偶、子女、父母等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
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㈨聲請人應釋明「債權人清冊」所載各項負債之舉債原因、舉
債之金錢用途流向?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內之每月工作收入及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詳細說明舉債之原因及其金錢流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原因,並提出證明之文件。㈩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起迄今)(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