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969號債權人臺南市將軍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債務人 吳麗敏 債務人黃新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拾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②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②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年四月十五日②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①百分之三點零七零一②三點一六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①百分之三點三四九二②三點四五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年四月十五日②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零七零一②三點一六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①零點六三二九四②零點六九零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務人雖自民國①一百年三月十五日②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未繼續攤還本金,然①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年四月十四日②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止之利率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①一百年四月十五日②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始得謂「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才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借據背面特約條款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並按前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債權人請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與上開約定不符,違約金之請求應係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