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政男律師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六四八號、第五三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經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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