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親字第110號原告 蕭瑋 呈(原名 蕭坤忠 )被告甲OO兼法定代理人 鄭涵 予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甲OO非被告 鄭涵予 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鄭涵予於民國93年1月3日結婚,目前仍有婚姻關係。被告甲OO於00年00月0日出生,因係被告鄭涵予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依法受婚生之推定。
原告於103年間懷疑被告 蕭宇庭 非親生子女而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作親子鑑定,證實被告甲OO非原告之親生子女,有親子鑑定報告可憑,且未逾2年之法定除斥期間,爰依法訴請確認被告甲OO非被告鄭涵予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語。
二、被告則以:依原告去鑑定之超微基因偵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為鑑定報告,顯示被告甲OO係原告之親生子女等詞置辯,嗣經本院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函附之鑑定書後,辯稱:原告早知被告甲OO非其親生子女,因為原告無生育能力,兩造曾於94、95年間至長庚不孕症門診,且原告在被告甲OO出生時就質疑,被告鄭涵予已對原告坦承,原告說願意原諒,現又改變心意等語。
三、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1條、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第
1、2、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鄭涵予於93年1月3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鄭涵予於00年00月0日產下被告甲OO等事實,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OO非原告之親生子女,業據原告提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3年6月27日親子鑑定報告為證。上開鑑定之受檢者為原告及被告甲OO,採檢日期為103年6月25日,其依遺傳標記檢驗結果之結論為:「根據D8S1179、D21S11、CSF1P0、D3S1358、D13S317、D16S539、D18S51、FGA等位點之遺傳標記分析結果,據以排除『蕭坤忠(即原告 蕭瑋呈 )是甲OO的親生父親』。(八重排除)」等語。另本院徵得兩造同意後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再就原告與被告甲OO為親子血緣鑑定,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於105年8月12日採集原告與被告甲OO之口腔粘膜細胞檢體後,以體染色體DNASTRPowerPlex21型別分析法操作標準MJIB-DNA-SOP-M22之鑑定方法鑑定之結果認:「依據遺傳法則,檢驗型別如有二項以上矛盾,表示受驗人間無一親等血緣關係。甲OO之
DNASTR型別經比對計有D3S1358、D13S317等8項型別與蕭瑋呈之相對應型別均矛盾,研判甲OO不可能為蕭瑋呈所生。」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9月29日函附之鑑定書、DNASTR型別檢驗結果及比對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兩造對於法務部調查局上開鑑定均無意見。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被告甲OO為原告與被告鄭涵予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依前揭規定推定為原告與被告鄭涵予之婚生子女,但非被告鄭涵予自原告受胎所生。
(三)被告前揭辯稱原告於被告甲OO出生時即質疑,早已知悉被告甲OO非親生子女云云,惟為原告否認,並主張看到上開長庚紀念醫院103年6月27日鑑定報告結論始知悉被告甲OO非原告之親生子女。依被告提出原告與被告甲OO之超微基因偵測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21日檢驗報告,該報告結論謂:「本次DNA檢測結果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受檢者與小孩之間的血緣關係,對人類白血球抗原DNA組織型的鑑定,本測驗結果與父子關係判斷並無矛盾。」等語,係認被告甲OO為原告之親生子女,尚難認原告於得知上開檢驗報告結論時已知悉被告甲OO非其親生子女,原告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早已知悉被告甲OO非親生子女,原告主張看到103年6月27日長庚紀念醫院鑑定結果時知悉被告甲OO非其婚生子女,應可採信。原告於105年4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甲OO非其母即被告鄭涵予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未逾2年之法定期間,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