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96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
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
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尹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