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有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5,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