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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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其展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393號、第806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其展涉犯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2年1月23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02年3月27日死亡,有本院收文戳章、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