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淙元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訴訟代理人 楊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榮登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101年10月25日│157,500元│CA0000000││││ 陳雲娟 │安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玉